发布者:李德才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5日 5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兰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
被告:帅某
审理经过:
原告兰X与被告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帅某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 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事实 和理由: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 识,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生育一子,2009年双 方在中江县柏树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9年双方因性格不和吵架后分居生活至今。2021年2月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证据不足,被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然没有得到改善, 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中江县凯江镇西江 南路123号8东1单元22楼7号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被告帅某名下。现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 绍相识,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12月9日,生育一子 帅国豪。2009年双方在中江县柏树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9年,双方因性格不和、在吵架后 居生活至今。2021年
2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 证据不足,被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婚后,双方共同 购买位于中江县凯江镇西江南路123号8东1单元22楼7号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被告帅某名下。经
征询双方婚生子意见,其书面明确表示元由父亲直接抚养。
本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 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 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满两年的事实,及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后因感情不和又分居
满一年的事实情况。据此,本院依法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
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兰X与被告帅某离婚;
二 、婚生子由被告帅某抚养,并随其生活,由原告兰X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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