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德才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1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委托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
审理经过: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诉称:
被告人李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判令被告人李X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59408元。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X认罪、悔罪,自己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李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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