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重庆-江北区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既遂是哪些

作者: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1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次举报


一、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既遂是哪些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但是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条件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条件有以下几点: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方面:犯罪故意。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如何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条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方面: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既遂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重庆,隶属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6月29日正式成立,是一家由总部直接投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0000********2W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