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自家地被建了养殖厂房,一审却全部败诉 案号:(2026)川34民终1429号 | 地点:四川凉
作者:丁建军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次举报
2026-10-23
钱先生是XX县XXX镇XXX村X组村民。2020年1月1日,他与同村的钱某1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位于XXX村2组“中甘梁子”的2亩地承包给钱某1建造养殖场,租期6年,前五年租金800元/年,最后一年1300元/年。合同白纸黑字写明:钱某1在使用期间不得转卖或租赁给其他人。
然而,2023年11月16日,钱某1在见证人钱某2、钱某3等人的见证下,与钱某3签订《养殖厂房买卖协议》,将养殖厂房房屋共计800㎡一次性以30660元卖给钱某4经营。
钱先生发现后,将钱某1、钱某4诉至会东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养殖厂房买卖协议》无效;将自留地(地块编码00223,“中甘梁子”2亩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付剩余租金及利息共计2470.55元。
一审法院认为,钱先生提供的《承包土地登记表》中地块编码“00223”名称为“小树林包包”,登记面积0.98亩,与承包合同上“中甘梁子”2亩地地名不符、面积不符,且现场核实两地点直线距离约五百多米,无法证实是同一块地。一审判决:驳回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钱先生不服,委托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丁建军律师提起上诉。
中篇:丁建军律师三重举证,二审法院现场勘查还原真相
案号:(2026)川34民终1429号 | 地点:四川凉山 | 代理律师:丁建军
丁建军律师接手二审后,敏锐地抓住了一审判决的要害:一审仅以“地名不符、面积不符、直线距离五百米”就否定两块地的关联性,却忽略了地形限制、空间连续性和实际包含关系。
丁建军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三组关键新证据:
第一,撒者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案涉土地归钱先生所有,包含了钱先生名下编号“00223”土地使用权。
第二,钱先生拍摄的视频光盘,证明现有土地被钱某1修建的养殖厂房占用。
第三,证人钱学甫的到庭证言,证明钱某1修建养殖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包含钱先生编号“00223”的地块。
与此同时,丁建军律师推动二审法院向会东县鲮鱼河镇人民政府发出调查函,复函明确载明:案涉养殖厂在钱先生名下编号为“00223”地块内。
二审法院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勘查,对“00223”地块四至边界进行指认。勘查笔录确认:该地块四至边界为“东至钱国宪土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钱某1明确表示未进行过添附,钱某4主张添附了监控、太阳能、水电、大门、住房、厨房等物品。
下篇:二审改判,买卖协议无效,土地按现状返还
案号:(2026)川34民终1429号 | 地点:四川凉山 | 代理律师:丁建军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钱先生的核心诉求:
一、确认钱某1、钱某4签订的《养殖厂房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认定,案涉养殖厂房全部建在钱先生与钱某1《土地承包合同》的2亩地中编号“00223”地块内,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卖或租赁给其他人”,钱某1将厂房卖与钱某4系无权处分,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协议无效。
二、钱某1、钱某4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编号“00223”地块(东至钱国宪土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按现状返还钱先生。 因原状不明确,恢复原状诉请未获支持,但返还土地的诉求得到支持。钱某4就厂房添附可另行主张。
三、钱某1向钱先生支付租金1176元(2400元×0.98亩÷2亩)。因钱先生仅能证明0.98亩取得合法使用权,其余1.02亩未举证,租金按比例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钱先生负担7元,钱某1、钱某4负担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钱先生负担14元,钱某1、钱某4负担36元。
丁建军律师在本案中,从一审全面败诉到二审逆转改判,靠的是三组新证据的扎实组织、对镇政府调查函的推动、以及现场勘查中对土地四至边界的精准锁定。丁建军律师以“无权处分”为突破口,成功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为当事人守住了土地权益。丁建军律师提醒: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务必明确“不得转租、转卖”条款,一旦发现违约转卖,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