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撞伤行人究竟谁担责?
—— 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主体
“开门杀”是指机动车停车时,驾驶人或者车上乘客开门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情况贸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行人或车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象。长期以来,当乘客“开门杀”撞伤行人,责任谁担、保险赔不赔、赔多少,存在争议。不少保险公司以“乘客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乘客责任对应的损失,导致受害人陷入漫长的维权困境。
接下来丁建军律师,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进行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赔偿顺序,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该条确立了交强险先行赔付、商业三者险补充赔付、侵权人兜底赔付的递进式赔偿体系。但在“开门杀”案件中乘车人开门导致他人损害是否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就保险赔付范围、责任主体划分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针对上述争议,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核心要义在于将乘车人开车门致害的责任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
依据《解释二》对“开门杀”事故的责任可以解读处以下认定规则:
1.保险先行赔付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能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2.保险赔偿后不足的,看驾驶人和乘车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在驾驶人、乘车人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形中,二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驾驶人、乘车人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形,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通常,驾驶人因未规范停车或未尽提醒义务,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乘车人因贸然开门,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若驾驶人尽到提醒义务而乘客强行开门,乘客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3.特殊情况若受害人自身存在严重超速、未佩戴头盔等过错,可减轻侵权方责任。无偿搭载(好意同乘)时,若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其赔偿责任。责任认定核心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重要依据,但法院会综合全案事实判断。
4.明确了交强险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原则上不得向乘车人追偿,仅在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例外情形下,保险人才有权向乘车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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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