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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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者:王亚楠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404人看过


  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凡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报交警处理,如果发生伤亡的,要保护好现场,并报120急救中心,然后选择等待处理。千万不要想着一走了之,任何时候都要记住,天网灰灰,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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