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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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或商标被无效,之前已经支付的费用能要求返还吗?

作者:陈雪巧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2次举报
2025-11-27

       专利或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基于专利或商标的的权利基础消失,那已经支付给权利人的例如赔偿款或者许可费等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执行回转,要求对方返还?

案例

       东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伟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案【(2024)最高法知民再1号】中某甲公司在涉案专利宣告无效之后向一审法院缴纳了执行款项,某乙公司在决定作出日之前缴纳了执行款项。

针对某甲公司,法院认为缴纳执行款行为在涉案专利无效决定之后,不属于专利法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或者由一审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回转程序,责令专利权人向某甲公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针对某乙公司,法院认为其虽然在无效决定作出日之前缴纳执行款项,但若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不具有追溯力认定无法向权利人返还,较之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对一审判决的积极履行行为反而给其合法权益带来消极影响,使其本不应该缴纳的执行款项不能执行回转,显然有失公平。

       故认为针对某乙公司的已被执行的财产,可以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明显违法公平原则予以执行回转,某乙公司亦可在本判决生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或者由一审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回转程序,责令专利权人向某乙公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律师观点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宣告无效前已经执行的判决、调解书以及已经履行的许可、转让合同等不具有追溯力,《商标法》也有类似规定。故专利或商标案件中,宣告无效之前已经支付的费用,无法要求对方返还,但若权利人恶意或者明显违法公平的除外。


法律规定

《民诉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商标法》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陈雪巧律师(联系方式:18757590584,微信同号),浙江浙杭(钱塘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利业务部主任;浙江浙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钱塘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7
  • 擅长领域:专利、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浙江浙杭(钱塘区)律师事务所
1330120********27 专利、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