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红霞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离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如何分割保险?

发布者:史红霞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12人看过


 保险具有“及时雨”及“传承”功能,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保险以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保值方式之一。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产品设计也花样翻新,新的保险产品层出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网友咨询:

  离婚时如何分割保险?

  律师解答: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保险产品在离婚分割时,如果是婚内财产购买的产品,就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财产或者认定的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就属于个人财产。

  律师补充:

  夫妻一方个人账户享有的养老保险: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退休同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该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且不符合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该保险金不能分割。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应当专属于子女所有。夫妻离婚时,如果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因为保险的最终受益人是子女,所以该保险应当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