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既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若股东转让股份,新股东是否也需承担责任,是承担股权转让前的责任还是承担股权转让后的责任?下面通过案例简单了解。
案情简述
2019年6月6日,出让人甲、受让人乙与第三方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对丁公司享有100%的股权,出让人甲在签订合同之日为丁公司的合法股东。现出让人将其所拥有的丁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并约定在股权变更完成之日前丁公司发生的债权或债务纠纷由出让人全部自行承担,丙公司为此作担保(该担保未经丙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和损失追偿等条款。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丁公司债权人戊起诉要求公司和股东(即甲、乙)承担公司债务,乙认为该债务发生在股权变更前,不应由其承担,故起诉甲、丙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
1.乙是否应当承担丁公司的债务?
首先,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是甲、乙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甲、乙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其次,按照合同约定,在股权变更完成之日前丁公司发生的债权或债务纠纷由甲自行承担以及丙公司作为担保,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根据合同乙不承担丁公司的债务。
2.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若是,则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甲、乙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和损失赔偿的计算,因此甲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由于丙公司所作的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乙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在订立涉案合同时对丙公司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无法推定乙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担保合同无效,丙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