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524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案例适用
甲(债权人)将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子租给乙(债务人),随后乙又将房子转租给了丙(第三人)。当房租到期时,乙没有向甲支付租金,甲有权收回房子,但此时丙对房屋实际占有,收回房子将会损害丙的合法权益,此时丙有权向甲支付租金。

三、注意事项
(一)该条文中所提到的第三人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不负有约定履行的义务。
(二)若存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债务人履行的情形时,第三人不得实行代为清偿。在上述情境中,若乙、丙二人事先约定,房租只得由乙向甲支付时,丙则不得向甲支付租金。
(三)当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自然转移给第三人。在上述情境中,甲接受了丙代为偿还的租金,则视为甲对乙的债权变成并对乙的债权。
(四)第三人取得债权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同样适用于向第三人主张。在上述情境中,如果乙有理由不支付甲的租金,在丙取得债权向乙要求支付租金时,乙可以以同样的理由向丙进行抗辩。
四、总结
债的清偿有利于债的消灭。《民法典》增加了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突破了以往仅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履行债务的方式,采用三角式的关系,更好地平衡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