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反担保概述
(一)反担保的定义: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
(二)反担保成立的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符合法定形式;
(三)法律关系图:

(四)设立反担保的方式:
1、保证,一般是指除了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实现其追偿权;
2、抵押,主要是指反担保人以自己个人财产作为抵押,以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得以实现;
3、质押,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相关权利凭证出质给保证人占有,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或者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注意事项
(一)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与主合同的担保期间不同,其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二)反担保的效力不以担保的效力为前提,不能以担保合同无效直接认定反担保合同无效。
(三)反担保不等于再担保。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再担保人代替担保人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债务,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四)在反担保人是债务人时,反担保方式只有质押和抵押两种。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形式。
四、总结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认清风险。莫因为情面、嫌麻烦而随意设立担保,却不重视反担保的重要性。反担保是保证人转移担保风险的重要手段,设立反担保可以维护保证人的利益,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减少担保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