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案件中一方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主张多分遗产的
对方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张某1与何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二子,分别为张某2、张某3。何X阳于2002年7月8日死亡,张X华于2014年4月13日死亡。张X华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何X阳之父先于何春阳死亡,何X阳之母杨X贞于2003年6月27日死亡。何X与杨X贞共生育四个子女,即何X淮、何X刚、何X明及被继承人何X阳。因张X与张雪X因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X提起了法定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何X阳名下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经审理,一审法院做出了民初18696号民事判决各当事人继承应继承份额。
张X松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以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及本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为由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初18696号民事判决;1、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代理情况:北京德衍所接受张X的委托,指派张超律师办理本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与委托人进行多次沟通,深入了解委托人与被继承人生活情况;分析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根据其提供的主要证据“自书遗嘱”,在法庭上就其形式要件提出抗辩;
2、调取了一审庭审笔录,明确案外人明示不参加诉讼的庭审笔录;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