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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经辩护获检察院不起诉!

作者:赵承才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次举报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化名),因刚满十八岁、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在与朋友聚会过程中将他人财物偷走,2023年4月28日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7月15日,陈某的家属委托了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赵承才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在团队内部组织案件分析,形成初步辩护意见。随后,辩护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并提出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点评:

在接受家属委托后,赵承才律师立即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因为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沟通是了解案情的最有效的办法。在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等进行系统分析梳理,并向检察官提交了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陈某,2023年5月12日,陈某成功取保候审。

陈某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资料后,认为应当提起起诉。辩护律师则认为本案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向检察院书面提出建议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首先,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情形,包括行为人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并已退赃退赔等情形;其次,本案属于不需要被判处刑罚的情形,既然无须被判处刑罚,故也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情形。最后,刑法矫正(教育)行为人和保护被害人的功能已然实现,故刑法应当保持其谦抑性。

2023年62日,检察官在审查法律意见后,并经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程序,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至此,检察机关不再对行为人提起公诉,行为人及其家属追求的无刑事犯罪记录的目的成功实现。


赵承才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拥有律师执业证、基金从业资格证,曾在上市金融集团公司、大型科技公司任职。现任职于四川仁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