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承才律师
赵承才律师
四川-成都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强奸罪经辩护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者:赵承才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8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凌某某 ,男。

辩护人李律师。

辩护人赵承才,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青检未刑诉[2022]16 号起诉书、川成青检未刑变诉[2023]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强奸罪(中止)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某 及其辩护人李律师、赵承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罪事实:

(一)川成青检未刑诉[2022] 16 号起诉书指控内容:

被告人凌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 (15 岁,四川达州人) 通过网络软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相约见面。2022年6月25日晚23 时许,被害人程某某独自开房后将被告人凌某某 约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一路 239 号漫居印象酒店 6555 房间,被告人凌某某 进入房间后欲强行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程某某明确拒绝并反抗大声呼救,被告人凌某某 见状停止其侵害行为。酒店隔壁房间住客听到被害人呼救后告知酒店工作人员,酒店工作人员敲门询问情况后报警,被告人凌某某 后离开酒店。2022 年6 月28日0时30分许,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西货站路312号 35栋1单元 1404 房将凌某某 挡获

(二)川成青检未刑变诉[2023]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内容:

被告人凌某某 与被害人程某某 (15 岁,四川达州人) 通过网络软件相约见面。2022年6月25日晚23 时许,被害人程某某独自开房后将被告人凌某某 约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一路 239 号漫居印象酒店 6555 房间,被告人凌某某 进入房间后,违背被害人意愿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程某某反抗并呼救哭泣,被告人凌某某 见状停止其行为,随后又对被害人程某某乳房和阴部进行抚摸。该酒店隔壁房间住客听到被害人呼救哭泣后告知酒店工作人员,酒店工作人员敲门询问情况后报警,被害人程某某趁机向工作人员救助并报警,被告人凌某某 不顾酒店工作人员劝阻离开酒店。2022年6月28日0时30分许,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西货站路 312号35栋1单元1404 房将凌某某 挡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某某 违背未成年女性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犯罪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11月2日,公诉机关提交川成青检未量建[202212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凌某某 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解意见: 没有想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没有使用暴力,愿意认罪认罚。

被告人凌某某 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 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想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基于被害人自已的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 被告人凌某某 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凌某某 没有前科劣迹,其家属代其为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恳请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程某某出生于 2006年11月8日

2022年10月31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成青公物鉴(法物)字[2022]110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结论: 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成青公物鉴(法物)字[2022177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中1号检材 (烟头)检出的DNA与凌某某 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移送了如下证据: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被告人到案经过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2.漫居印象酒店客人登记单,证实 2022年6月25日20:14分,程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漫居印象酒店登记入住。

3.成飞医院门诊病历,证实程某某当晚在成飞医院急诊妇产科检查,其查体及既往史的情况。

4.照片二张,证实案发房间床边有一只白色纸质内裤,旁边有一双一次性拖鞋的情况。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对6555房间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

6.微信聊天截图,证实保存在被害人程某某手机上的二人微信聊天情况。

7.2022年 11月21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 (1) 凌某某 将程某某微信拉黑,已看不到二人聊天记录,现暂无技术提取恢复条件:(2) 报案后民警陪同程某某到成飞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未向医院出具委托文书:(3)通过“四川省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除本案外暂未发现程某某有其他涉及强奸类报案记录。

8.2023年2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现场勘查人员对内裤拍照取证后未进行物证扣押,也未对程某某胸部抓痕拍照的情况。

9.2023 年2月6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1)程某某的实际报警时间为 2022年6月25日23 时45分许:(2)民警向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咨询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聊天记录,被告知现有技术手段无法恢复聊天记录。

10.2023年2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 现勘人员对内裤拍照取证后,因程某某已离开成都,故未交其辨认签名。

11.2023 年4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 (1) 程某某与刘岩 2022年6月22日至6月28日手机通话记录因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2)程某某现使用的手机经技术手段无法恢复 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微信聊天记录,程某某案发时使用的手机已转卖他人无法找回:(3)达州大本营微信群内成员刘岩、周盈均表示知晓2022年6月程某某在“达州大本营”微信群内发消息求救一事,并听程某某讲述了部分被强奸的情况,但刘岩、周盈均已更换手机,且不能找回原使用手机,无法提取到案发时该微信群聊天记录:(4)因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 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8日程某某手机通话记录。

12.2023年5月8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 (1) 因达州公安局 110 情报指挥中心指挥系统调试升级,现已无法调取 2022 年6月的报警数据:(2)周盈18398891031手机2022年6月的通话记录因时间久远现已无法提取。

13.2023 年6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蔡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 2022年6月26日凌晨,程某某通知了一名女性朋友来派出所陪她,二人履行完手续时,程某某和其女性朋友去卫生间就程某某乳房位置的抓痕进行拍照留证。因拍照时间的间隔,抓痕已不明显,二人告知民警通过拍照无法显示,故未对抓痕拍照固定。

14.侦查实验笔录,载明: 2023 年7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警大队在 6555 房间和 6510 房间进行侦查实验,实验结论: 在保持两个房间窗户打开的情况下,6555 号房间人员发出的呼救声高于 85 分贝时 6510 号房间的人员能听到,并能听清呼救内容,在保持两个房间窗户关闭的情况下,6510 号房间的人员不能听到6555 号房间人员发出的呼救声

1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凌某某 手机数据恢复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许的证言,主要证实: 6月25日被害人程某某单独办理入住手续,酒店随机安排了6555 房间。23 时30分许,接到同事王雷信息喊帮忙报警称 6555 号房间客人说有人要强奸她,然后我前往该房间,走到 6522 房间的时候碰到一名男子正匆忙离开。

2.证人王的证言,主要证实: 其是漫居印象酒店前台,2022年6月25日23时20分许,其接到6510号房间客人的投诉,说有其他房间客人在吵架,6510 号房间客人休息了,让其去劝阻,其走到 6555 号房间时就听到房间内有很大的争吵声,敲门后,在门口等了大概 3 分钟的样子,在这期间听到他们在争吵,还听到那名女子在哭,当时是一名女士开门,我看到她只披了一条浴巾,看到另外一名男士只穿了一条内裤,然后我就悄悄地问了那名女士需不需要报警,她说需要报警,并称跟她同居的这名男子要强奸她,我就通过微信给我同事发消息让他报警,然后那名男子就穿上衣服准备走了。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 2022年6月25日,我和我朋友在漫居印象酒店住宿,住4楼6510,大约 23 时左右,我就听见我们住的房间旁边有人在大声哭喊,有个女的在说你再这样我就报警了,我就给酒店前台打了电话,让他们去查看一下,期间那个女的一直在说“不要,不要”,持续了大概 5 分钟,然后我们听声音在三楼就去查看了一下,后面我又给酒店前台打电话核实,后面酒店可能找到了声音就消失了。

4.证人孔的证言,主要证实: 2022年6月25日,我和朋友住在漫居印象酒店4楼6510,在23 时10分左右,那时我已经睡着了,就听见附近有个女的在说痛,然后说不要不要,然后我就醒了,就隔了两三分钟就又在说不要,因为声音离的很近,我就去窗边听,那个女的就说不要不要,痛,有个男的就小声说你小声点,然后就听见那个女的断断续续说不愿意,要把衣服给穿上,后面可能就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去了,之后就没有听见声音了

5.证人周的证言,主要内容: 其和程某某是 2020 年出去玩的时候认识的,2022 年我们在达州“吃画”纹身店一起当纹身师2022年6月程某某到成都去玩,晚上在微信里看到她求救的信息后面那台手机丢了。

6.证人刘的证言,主要内容: 2022年6月25日程某某与我约好一起到成都玩,程某某先到了成都,我当时在程某某给我找的野出租车上从达州到成都的路上,到了酒店我就给她打电话,电话打通后,程某某说她在医院,还把医院的定位发给我,叫我过去,我到医院后,程某某检查完了,两名警察就把我和程某某带到了酒店房间,警察在现场拍照和询问了程某某一些问题,弄完后就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到了派出所后警察就叫 我把程心怡带到派出所厕所里去拍伤情情况,我就和程某某到厕所里拍照,从厕所出来后,我就把程某某的伤痕照片拿给了警察看,警察看了以后就把我手机给我了,也没有叫我发给他及打印出来。去年我手机坏了,我就叫我朋友拿去卖了,里面的照片都没有考出来,因为过了很久我也没有在意就没有管了,现在换了个手机,新手机里面都是空的。在派出所做笔录的时候,因为那个男的一直不到派出所来解决问题,程某某给他打电话、发信息,那男的一直不回复,所以程某某就发了一条“要嘛来派出所解决,要嘛就赔钱”,我们的目的就是把他诈出来接受处罚。

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 我2021年认识程某某,去年三四月份被拉进一个叫“达州大本营”的微信群,2022年6月程某某在群里发过求救信息。这个事情发生没多久我的微信号就被封了,隔了一段时间我把微信号申请回来后就把所有的聊天记录都删除了。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 去年三四月份,我通过何思澄介绍认识了程某某,我和程某某都加入了一个叫“达州大本营”的微信群,大概去年六七月的时候,有天晚上程某某在群里发消息求救。我记不清她当时发的原文了,因为去年退群了并且换过手机,现在看不到以前的消息。

9.证人吕南的证言,主要证实其曾是达州市达州区赵家镇中心学校的老师,程某某是该校2019届2班的学生,程某某以前在学校有拉帮结派、以大欺小的行为。

10.证人袁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其是被告人凌某某 的母亲凌某某 被抓之后,派出所民警将手机退给了她,她没有对手机内的信息、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同时证实其与程心怡谈赔偿及谅解的情况。

11.证人程某胜的证言,主要证实其是程某某的父亲,案发当天酒店工作人员以及程某某给其打电话和后来与被告人家属商谈赔偿的情况。

1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其是程某某的舅舅,案发当天程某某的父亲给他打电话的情况以及后面与程某某父亲一起去和被告人家属谈赔偿的情况。

1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程某某学习纹身及后来程某某要求为她纹荆棘图案的情况。

1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其是程某某的校友,程某某没有和人闹矛盾,也没有和人耍男女朋友等情况.

(三)被害人陈述,主要证实其 2022 年6月19日在快手 APP软件认识凌某某 后,6月23日晚上20 时到成都,6月25日在青羊区漫居印象酒店开房间后与被告人凌某某见面,凌某某进房间后,先后洗了澡,凌某某想要发生性关系时,其大声哭喊,后来被旁边住客听到后通知工作人员报警的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主要证实 2022 年6月中旬双方经快手APP 认识。6月25日程某某在漫居印象酒店开了房间,其到了酒店,程某某将其带进房间。进房间后,两人先后洗了澡,洗澡之后被害人穿着内衣内裤披着浴巾躺在床上,其脱她内裤的时候被害人表现出不愿意,以为她是矜持,就关灯之后继续脱内裤,然后自然就脱下来了,过程中内裤扯坏了。之后扳开她的腿,想继续和她发生关系,结果她就反抗,发生了声音并没有哭出眼泪知道她确实不愿意,我就停了下来。坐了一会,我就说摸总可以吧,她没有说话,就这样我用手摸了她的生殖器,我就安慰她不要哭,过了几分钟,我看程兴怡哭声渐渐小了,就对她说“你不愿意做的话,让我摸一下总可以嘛”。她当时没说话只是点了点头然后我就用手摸她的阴唇,并用手指伸进她的阴道,手指伸进她阴道时程兴怡喊痛,我想是因为我指甲刮到了她,然后我就把手退了出来。过了几分钟就有服务员来敲门,程兴怡裹上浴巾马上就跑去开门,我随后就离开了房间。后来在找法网上咨询提的问题,大概差不多,但“强行”不是事实,只是想把最坏的结果问清楚,十几分钟也是夸大的。

(五) 鉴定意见

1.2022年7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成青公物鉴(法物)字[2022177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结论: 茶几上烟头检出的DNA不是来源于程某某;程某某体表拭子1份,检出DNA与程某某的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 程某某阴道拭子1分,未查见人精子,检出DNA与程某某的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

2.2022年10月31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成青公物鉴 (法物)字[2022]110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结论: 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成青公物鉴(法物)字[2022177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中1号检材 (烟头)检出的DNA与凌某某 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

3.2023年4月7日,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出具中典司鉴[20231电子鉴字2302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凌某某 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和恢复的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凌某某 的辩护人还出示了:刑事谅解书、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欲证实案发后,凌某某 的母亲袁天梅与程某某商谈赔偿及出具谅解书及被告人凌某某 在工作单位的表现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事实关联,并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合议庭评议后不予采纳,综合评判如下: 1.被害人程某某陈述中与被告人供述及客观证据相矛盾的部分。被害人程某某数次陈述在涉及重要情节如暴力手段的方式、次数、点外卖的情节、洗澡后衣着情况的证言及行为方式前后变化较大,且与微信聊天记录、门诊病历等客观证据之间存在实质性矛盾,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对其陈述中与被告人凌某某 的供述和客观证据矛盾的部分不予采信。2.证人刘岩的证言中关于被害人程某某伤情以及是否对伤情拍照的陈述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实质性矛盾,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对其证言中的相关内容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凌某某 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没有主观故意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结合查明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析如下: 被害人程某某前期行为虽较为主动,但后来其明确以哭喊方式表示拒绝,被告人应当知道被害人对发生性关系持拒绝态度,根据被告人凌某某 在案发后进行法律咨询时对其行为过程的描述,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客观上实施了强行抚摸被害人下体的行为,后因被害人喊痛而放弃,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中止),被告人凌某某 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构成强奸罪 (中止)。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凌某某 自动放弃犯罪,且未对被害人造成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某某犯强奸罪(中止),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赵承才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拥有律师执业证、基金从业资格证,曾在上市金融集团公司、大型科技公司任职。现任职于四川仁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