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0年3月,王某驾驶汽车(该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投保于人保某支公司)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的后果。同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2020年8月,王某、李某及人保某支公司就案涉事故的赔偿事宜签订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根据该调解协议约定:人保某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项费用合计25,575元。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后,李某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李某认为,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中的赔偿金额与自己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分歧】对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能否被撤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应当予以保护。案涉情形不属于显失公平,应当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的风险。第二种意见认为,案涉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辨析】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为:李某、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时,李某尚未被诊断为胸椎骨折,其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缺乏判断能力,在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李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