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跃东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9日 9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A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某小区两栋住宅楼配套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但M公司未进行工程验收和结算,拖欠工程款520,611.30元。A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M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M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486,488.35元。
2.M公司支付A公司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以486,488.35元为基数,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M公司支付A公司鉴定费10,208.00元。
4.M公司支付A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A公司作为承包方,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M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1. 工程款的确定:法院依据鉴定报告确定工程造价为512,093.00元,并据此计算出M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
2. 经济损失的计算: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交付情况,确定了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
3. 费用的承担:法院判决M公司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最终A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同时,本案也提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