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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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接受被保管的财物后,是否必须给付保管凭证?

作者: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2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7次举报
2023-02-21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一般来说,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对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间和地点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最重要的证据。但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例如在车站、码头等设立的小件寄存处,一般的交易习惯是给付保管凭证。而在某些商场外的停车场,按照交易习惯就不给付保管凭证,只要有车位就可以停车,只是出来时需付款,保管人给付付款凭证。又如现实生活中,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基于互相信任、互相协助而发生的保管行为,多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总之,给付保管凭证在现实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不给付保管凭证,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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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2000********4U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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