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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余某向原告刘某支付购车款50000元级利息

发布者: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2月22日|9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2月2日,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余某以600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刘某A牌双桥自卸工程车。当日,被告余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刘某支付了购车款10000元,下欠50000元由被告余某向原告刘某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因卖车余某欠刘某50000元,双方约定自2021年3月15日起每次还款10000元,分期五次归还于2021年7月15日还清。逾期每月加收1%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当日,原告刘某将上述车辆交付被告余某。被告余某未按约支付下欠的购车款,原告刘某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刘某已依约向被告余某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车辆,被告余某应依约向原告刘某支付购车款,被告余某未按期支付购车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余某支付下欠的购车款并依约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购车款50000元。

二、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1年7月16日始至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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