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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布者:陈彦希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行政复议 |542人看过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那么,在行政诉讼中,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网友咨询:


在行政诉讼中,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律师补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有相关法对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外,法律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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