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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纠纷,为被告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陈彦希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马X,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XX。

负责人:于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XX律师。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职员。

原告马X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陈XX,被告天津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3日租房费23133元(减除被告在2021年2月4日支付的6000元),计17133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9月16日至2021年2月4日房租费23133元违约金1948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2月4日拆迁款XXX.60元的违约金29298元;

  4.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1月20日误工费18266元;

  5.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位于河北区××路××道××号房屋由被告于2019年9月16日拆除。拆除前被告承诺原告可选择产权置换或货币置换,产权置换为XXX.60元,货币置换为XXX.60元,任一选择在金额不变下,被告均先行支付三个月租房款6000元。由于原告无其他房屋,选择产权置换,三个月过去被告未提供6000元租房款及置换房屋,直到2020年6月才选出选房顺序号,因多数房屋处于未建状态,实质选房一直不能进行,致使原告处于自行租房状态。迫于租房压力及选房日期不确定性,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被告要求货币安置,被告回复没钱,原告不得不放下工作催讨,终在2021年2月4日被告支付了原告拆迁款XXX元(含三个月租房费60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66645元。

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辩称,原告主张的系因其被征收房屋而引发的与征收主管部门间的财产权益纠纷,我单位作为征收主管部门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诉求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我单位给原告房屋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共计XXX元,安置补助费是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支付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或所有权人自行安排住处的补助费,作为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助,我单位已就原告被征收房屋依法履行完毕全部征收工作,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XX公司辩称,意见同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一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坐落河北区××庄××道××号××号原系王XX承租的直管产房屋,2020年5月,天津市河北公证处出具(2020)津河北证字第1195号公证书,证明原坐落天津市河北区××庄××道××号××号房屋被征收后原承租人应当享有的安置权益和财产权利由继承申请人马X继承。2019年9月1日,天津市XX公司启动该房屋所在片区房屋征收工作,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办理了该房交接手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2020年9月3日原告又提出申请放弃产权调换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方式。2020年11月24日,该公司向原告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表示根据有关规定,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住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应安排在选房程序完成后统一进行。目前,选房时间未定,选房工作尚未开展,因此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住户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工作也未开展。2021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就该房屋签订了《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约定该委员会给予原告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57189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6000元、自行安置补助费340400元等合计XXX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该委员会于2021年2月4日将包含租房费6000元在内的XXX元全部按照协议支付给原告。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要求判如所请,二被告则以辩称为由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履行过程中原告与二被告就财产损失问题引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签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租房费17133元及房租费23133元产生的违约金,因该委员会已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临时安置补助费16000元、自行安置补助费340400元,该两项费用实际已包含原告在外租房产生的损失,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拆迁款XXX.60元产生的违约金29298元,因该委员会已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全部支付,不存在违约情况,且在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因客观因素导致双方未签订正式的补偿协议,拆迁款XXX元尚未确定,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8266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原告负担。

陈彦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道可特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全国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92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拆迁安置、金融证券、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