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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妇女罪存不存在中止状态

作者:何玉霞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6次举报


1、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中止是罪犯自动停止猥亵妇女的犯罪行为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3、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1、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犯罪中止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需要满足法律上的限定条件,否则自己的问题处理就会丧失法律上的支持,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合理的应对不同条件下,自己能否灵活的应对,这样事情的处置就会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需要在方式上的选择正确。

综上所述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仅对他人造成威胁,同时对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和谐都存在严重的影响,我们应该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社会做准备。


何玉霞律师,广东希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珠海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多年,深谙司法诉讼程序,执业以来主攻民商事(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韶关
  • 执业单位:广东希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220********03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离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