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合同的八种情形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设工程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
(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8)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无效合同的三种例外(由无效转为有效):
(1)一方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但是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按照有效处理;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合同有效;
(3)分包合同一般被认为无效,但是其中涉及的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工程分包是有效的。
3.中标合同的刚性特征:既有按照招、投标程序签订的中标合同,又有就该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与招、投标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那么其中涉及到的合同实质条款(例如工期、质量、价款等),如果认识不一致或者存在分歧,一律以中标合同条款内容为准。
4.无效的赔偿方式:过错、连带
因为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等因素来确定损失大小,还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确定损失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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