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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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纠纷类型

作者:张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2次举报

1.无效合同的八种情形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设工程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

(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8)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无效合同的三种例外(由无效转为有效):

(1)一方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但是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按照有效处理;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合同有效;

(3)分包合同一般被认为无效,但是其中涉及的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工程分包是有效的。

3.中标合同的刚性特征:既有按照招、投标程序签订的中标合同,又有就该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与招、投标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那么其中涉及到的合同实质条款(例如工期、质量、价款等),如果认识不一致或者存在分歧,一律以中标合同条款内容为准。

4.无效的赔偿方式:过错、连带

因为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等因素来确定损失大小,还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确定损失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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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从事律师工作之前,在建筑工程类领域工作10年,在建筑工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松原
  • 执业单位: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720********7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