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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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毛器专利被彻底无效,被告完胜

发布者:冯涵丽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642人看过 举报

2026-03-30

律师观点分析

这3个案件中,原告以某拔毛器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生产厂家东莞公司及销售商一并诉至法院,连续提起三起诉讼。经技术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确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表面看来被告处境极为不利。然而,被告东莞公司并未被动应诉,而是在专业评估后,发现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存在法律上的不稳定因素,遂果断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最终,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原告随之撤回全部起诉,被告得以彻底摆脱诉讼困扰。本案的处理过程与结果,为深陷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方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战略启示:面对专利侵权指控,切勿因技术特征比对不利而惊慌失措或轻易妥协,审查原告专利权的稳定性并适时启动无效程序,往往能扭转战局,掌握诉讼主动权。 一、 案件核心:从技术侵权事实到权利基础动摇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它清晰地区分了“技术侵权”与“法律侵权”两个层面。在技术层面,经专业比对,被诉拔毛器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全面覆盖原则”,构成技术上的侵权。这一结论通常会使被告在诉讼初期承受巨大压力,也是原告提起诉讼的直接依据。然而,技术上的落入保护范围,仅仅是侵权认定的前提之一,而非充分条件。侵权认定的根本基础在于原告所持有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且稳定的。本案被告的明智之处在于,其并未纠缠于已方产品与专利技术特征的细微比对(这在此案中已无争议空间),而是将诉讼攻防的焦点上溯至侵权主张的权利源头——涉案专利权本身。经过专业知识产权评估,发现该专利权在授权过程中可能存有瑕疵,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授权实质条件,权利基础并不稳固。这一判断,将案件从“是否侵权”的争议,巧妙转化为“原告之权是否为有效之权”的争议,从根本上动摇了原告的诉讼根基。 二、 诉讼策略:以无效宣告程序中止或终结侵权诉讼 当被告经评估认为原告专利权不稳定时,最为直接和有力的反击策略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条款赋予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启动行政审查程序的权利。本案被告东莞公司正是准确运用了这一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 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对并行进行的侵权诉讼能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条 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审理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这意味着,一旦无效宣告请求被支持,侵权诉讼将失去审理的基础,面临被驳回起诉的结果。此外,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本案审理必须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结果为依据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侵权诉讼的审理,从而赢得宝贵的应对时间。尽管对于实用新型等专利,法院不必然中止诉讼,但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本身即能对诉讼进程和双方心理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中,被告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最终作出了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之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该决定具有对世效力,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专利权的存在。既然权利基础已荡然无存,原告继续主张侵权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撤回起诉成为唯一合理的选择。被告通过一场行政程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三起关联民事诉讼,充分体现了“釜底抽薪”策略的高效性。 三、 专业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例为面临专利侵权诉讼的企业,尤其是生产制造型企业,提供了以下关键启示与行动建议: 1.建立“权利基础审查优先”的应诉思维。收到专利侵权诉状后,首要任务并非仅局限于产品技术特征的侵权比对,而应立即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师对原告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分析其是否符合专利授权实质条件,检索是否存在影响其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或设计。若发现专利权存在明显无效可能性,则应果断将无效宣告作为核心应诉策略。 2.把握提起无效宣告的时机与策略。无效宣告程序作为行政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可并行推进。被告应尽早准备并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第六十九条 的要求,具体说明请求理由并指明证据。此举不仅能直接攻击对方权利基础,也可能影响侵权诉讼法院的审理节奏和心证,甚至在谈判中争取有利和解条件。 3.重视证据收集与专业团队协作。专利无效宣告的成功高度依赖于证据的质量与针对性。企业应协同技术研发人员、知识产权法务及外部专业机构,广泛搜集能够证明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学术论文、产品公开资料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被告的成功,正是建立在前期精准的专业评估和后期扎实的证据准备之上。 4.树立积极维权、敢于博弈的信心。许多企业在面对专利诉讼时,常因自觉“理亏”或畏惧诉讼成本而倾向于和解赔偿。本案表明,即使产品技术层面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也绝不等于法律上的败诉已成定局。专利权的稳定性是动态的、可挑战的。企业应当摒弃畏诉心理,敢于运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的“问题专利”,积极提起无效宣告不仅是权利,在许多情况下更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负责任之举。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诉讼是一场涉及技术、法律与策略的复合型较量。被告方在应诉时,应具备全局视野和分层应对的智慧。当技术对比不利时,将战场转向专利权稳定性的审查,往往能开辟出新的制胜路径。本案中东莞公司的应对,堪称一份优秀的“防守反击”教科书,其核心精神在于:以主动的法律行动,化解被动的诉讼风险。这值得所有潜在被告企业深思与借鉴。

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2009年起加入知识产权团队,10余年专利撰写、答复和无效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61
  • 擅长领域:著作权、商标、知识产权、专利
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
1441920********61 著作权、商标、知识产权、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