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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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能刑辩成功案例|强奸罪:犯罪未遂,经争取仅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发布者: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8月21日|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日凌晨,被告人 A 酒后进入被害人宿舍,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抱住并按压在床上,意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激烈反抗,且明确告知要报警,被告人 A 心生畏惧逃离现场,犯罪未能得逞。

案发之后,被告人 A 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完成赔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被告人 A 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A 构成强奸罪,认定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善能刑辩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 A 的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细节与全部证据材料,确定辩护工作方向。

  1. 开展犯罪形态定性辩护,争取认定犯罪中止 辩护人结合案发过程提出辩护观点:被告人 A 逃离现场,是内心主观畏惧而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若能够认定为犯罪中止,依照法律规定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为后续争取缓刑打下基础。

  2. 汇总全案从宽情节,提出缓刑的辩护请求 本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未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辩护人将上述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完整向法庭呈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 设置辩护预案,务实争取最低宣告刑 辩护人充分评估诉讼风险,预判法庭有可能不采纳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在坚持定性辩护的同时,做好备选辩护方案: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属于犯罪未遂,也恳请法庭充分考量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全部从宽情节,在量刑上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理。庭审中充分质证、完整发表辩护意见,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 A 未能完成犯罪,是因为被害人激烈反抗以及声称报警,属于意志以外的客观阻碍因素,故未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构成犯罪中止以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本案系强奸罪犯罪未遂。

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被告人 A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发还被告人 A。

案件小结:强奸罪法定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虽中止、缓刑的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但通过充分挖掘各项从宽量刑情节,实现量刑大幅降档,最终仅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取得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五、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1. 未完成犯罪的核心原因不同 犯罪未遂是 “欲达目的而不能”,行为人主观上仍然希望、追求把犯罪完成,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犯罪。常见情形包括被害人强烈反抗、被旁人发现制止、作案工具失效等,是外力阻碍使得犯罪无法继续。

犯罪中止是 “能达目的而不欲”,客观层面行为人依然有条件、有能力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但行为人出于自身主观意愿主动选择放弃犯罪;也包含已经实施部分行为后,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放弃的动因可以是内心悔悟、害怕被追究责任、怜悯被害人等,重点是出于本人自主意志停止犯罪。

2. 法律处罚后果不同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属于 “可以型” 规定,法官拥有裁量空间,不是必须减轻。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属于 “应当型” 规定,法律强制要求必须从宽处理。

3. 实务裁判要点 实践中二者区分的难点在于出现外部刺激之后如何定性。不能仅凭出现外界因素就直接认定未遂,要综合全部证据判断:行为人究竟是客观上已经没有办法继续犯罪,还是客观上仍可继续,只是自己主观上选择放弃,以此来甄别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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