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5 年 12 月至 2026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 A 以营利为目的,在某地 KTV 担任领班期间,组织多名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在该 KTV 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并从中抽取服务分成,累计获取违法所得九千余元。
案件案发后,被告人 A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其家属代为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量刑
1.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KTV 有偿陪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该行为构成本罪。
2. 法定从轻、从宽情节适用规则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全额退赃: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减少社会财产损害,属于重要酌定从轻情节;
(4)初犯、偶犯:无过往刑事处罚记录,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本案由善能刑辩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A 的辩护人,全程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全阶段辩护工作,核心应对措施如下:
1. 案件事实梳理与证据核对
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核对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转账流水、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全部证据,确认指控事实清晰、证据链条完整,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瑕疵问题,固定自首、主动退赃等有利证据。
2. 梳理全案从轻、从宽法定及酌定情节
整理三大核心从轻辩护要点:一是被告人系主动归案,全程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二是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低;三是家属第一时间全额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挽回涉案非法收益;同时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
3. 审查扣押财物性质,提出财物处置意见
针对办案机关扣押的两部手机,结合涉案行为、资金流转记录、电子数据核查材料,向司法机关说明该两部手机并非专门用于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作案工具,申请依法发还。
4. 审查起诉阶段沟通量刑,庭审发表从轻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全面陈述被告人各项从轻情节,配合促成认罪认罚协商;庭审中围绕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发表书面及当庭辩护意见,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从轻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四、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采纳善能刑辩律师全部合理辩护意见,认可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等从轻情节,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人 A 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予以折抵刑期。
2. 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3. 办案机关扣押的两部非作案工具手机,判决发还被告人 A。若被告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