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印有海军军徽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图案的纪念酒,并对外流入市场销售。涉案三名当事人分别从事酒类包材经营、印务行业,受该酒业公司委托,为其定制、供应带有军用专用标志的酒品外包装纸箱、手提袋、酒盒、瓶身标签等包材制品,涉案包材数量巨大。
经相关部门认定,涉案包装上的军徽等标识均属于未授权使用的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公诉机关以伪造、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认定该案情节特别严重,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分别担任本案被告人一和被告人二的辩护律师(有三名被告人),介入案件全程开展辩护工作,最终为被告人成功争取缓刑结果。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量达到该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同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缓刑适用等相关规定作为辩护支撑。
三、辩护策略及缓刑建议
(一)核心辩护策略
锁定从犯地位:辩护律师明确被告人并非涉案酒品及包装的设计者、发起者、实际销售经营者,仅承接下游包材加工、供货业务,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可减轻处罚。
弱化主观恶性:被告人无刻意伪造、刻意冒用军用标志的主观故意,仅系承接常规包材订单,未参与产品设计、市场推广,对行为违法性认知不足,主观恶性较小。
夯实从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无翻供;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凸显社会危害性低:被告人仅提供包装物料,未直接参与纪念酒销售牟利,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实质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无再犯罪风险。
(二)缓刑量刑建议
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从犯身份、坦白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请求对三名被告人减轻处罚,适用有期徒刑缓刑,并适度降低罚金数额,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采纳我所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伪造、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均认定为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二、被告人三: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涉案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均成功争取缓刑处理,无需实际羁押。
五、包装业、印务行业从业者涉刑普法警示
严禁擅自使用军用标识:军徽、八一、海军、陆军、空军等武装部队专属标志、名称、符号,未经官方授权,严禁印制、制作、使用在酒水、礼品、文创等各类产品包装、标签、宣传物料上,一经使用数量达标即构成刑事犯罪。
接单务必审核图案内容:包装厂、印刷厂、包材经营商户承接订单时,必须严格审核客户提供的设计稿件、图案标识,凡是涉及军用徽章、部队番号、军事专用符号的订单,一律拒绝承接,切勿为了接单忽视法律风险。
警惕 “军工酒”“部队纪念酒” 定制订单:市面上以军队、军工、部队名义宣传的纪念酒、特供酒,大多无正规授权,为其配套制作包装、标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从业者切勿跟风接单、居间供货。
明确法律红线,守住经营底线:此类案件入罪门槛低,累计一百件以上军用标志标识即可入刑,数量达标即认定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大幅提升;一旦涉案不仅面临有期徒刑、罚金,还会没收违法所得,留下犯罪案底,严重影响个人及企业经营。
遭遇涉案及时委托专业刑辩律师:若不慎承接涉案订单被调查,切勿隐瞒案情,应及时坦白供述、主动退赃,并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认定从犯、争取认罪认罚等途径,最大程度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及缓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