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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同成律所刑事业务团队---江涛律师接受委托为其辩护。

发布者:同成刑事团队2022年05月19日 5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又一起因家庭琐事而酿造的悲剧!一死、一重伤、一轻微伤

被告人路某某与被害人刘某香于2008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刘某香系再婚。婚后,路某某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某村刘某香家与刘某香及其二个女儿暨被害人韩某薇(时年九岁)、韩某媛(时年四岁)共同生活。

2020 年 10月4日21时许,路某某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刘某香、韩某薇在家中发生争执,后从厨房拿一把水果刀先后捅刺刘某香的腹部左侧、韩某薇的腹部、韩某媛的左腿。刘某香欲将刀夺下未果,双手多处被划伤并造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其间,韩某媛拨打“110”报警。路某某在捅伤三名被害人后,又朝自己腹部捅了一刀。后四人被“120”送往医院救治,韩某薇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韩某薇符合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刘某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韩某媛伤情构成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1、前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阅卷,梳理案件事实及过程;

2、会见,核实作案过程等卷宗情况;

3、重大案件团队讨论;

4、与检察官及法官多次沟通是否构罪、构何种罪等情况;

5、提交辩护意见及开庭。

本案被告人路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承办律本案证据与量刑问题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多次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一审法院认定路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不足,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泰公刑鉴(DNA)2020031692号鉴定书中检材和样本的来源存疑,韩某媛损伤程度鉴定书和刘香损伤程度鉴定书中的鉴定人签名笔迹雷同

3、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系近亲属之间犯罪;被告人路某某系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应当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罪有所区别。

四、办案结果

核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路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限制减刑的判决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自接受委托以来积极阅卷并仔细审阅卷宗,寻找辩点,对于此种故意杀人案件尽管办理难度大,但本承办律师仍尽职尽责做好刑辩过程中的每一步,以期达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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