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王五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保费为100元,保费系直接通过现金的形式向村委会缴纳,村委会帮忙代办保险事宜,保险公司未与王五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王五发生意外将脚踝、腰椎摔伤,前往医院就医,医生建议做手术治疗,王五支出了大额医疗费。王五前往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10级。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限额内的金额,王五委托了我作为诉讼代理律师,而后将保险公司诉诸人民法院。
二、案件的经过
保险公司在案件开庭前,向法院申请针对王五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申请对王五所受损伤造成的伤残等级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重新鉴定。
我方向法院提交不同意重新鉴定申请书以及庭审中强调、新增的内容。
最终法院认定关于鉴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条款,以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王五是在受意外之后才领取到所谓的保险单(其实就是一张小卡片),对保险条款并不知悉。法院判决如下:保险公司支付王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鉴定费总共105794.43元,支持的诉讼请求的部分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