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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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急性心肌梗死重疾险拒赔:以”心电图非本人、重疾不达标”为由拒赔,新沃律师助力全额获赔100万元

作者:李晓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次举报
2026-06-02

案例基本信息
地区: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
疾病类型:急性下壁心肌梗死
保险金额:100万元
案件结果:一审胜诉,全额获赔100万元及利息
代理律师: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

01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辽宁铁岭的赵女士在某安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并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0万元。
2022年6月,赵女士因胸痛加重急诊入院,心电图提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肌酶远高于正常标准。出院诊断: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3级。
2022年8月申请理赔,9月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合同并拒赔。

02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 理赔材料虚假:主张赵女士住院期间心电图非本人所做,存在欺诈行为。

  • 未达到重疾标准:认为急性心肌梗塞需满足4项条件中至少3项,赵女士未做心脏超声、心电图不采信,无法满足3项标准。

  •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主张赵女士2018年因肺炎住院、2019-2020年体检多项异常未告知,且赵女士本人是保险业务员,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03 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观点

  • 关于心电图造假: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所以“超出鉴定能力范围”退回;后保险公司主动撤回鉴定申请。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心电图造假,其主张不能成立。

  • 关于未达到重疾标准:就诊医院在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均诊断为急性下壁心肌梗塞。临床表现(急性胸痛)、心电图改变(ST段抬高)、心肌酶升高(远高于正常)三项已完全满足条款要求的“至少3项”标准。保险条款第4项“发病90天后检查”不是急性期诊断的必要条件。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得设置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

  • 关于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赵女士投保前患有心脏类疾病,未能证明肺炎住院、体检异常与本次急性心肌梗死有因果关系,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举证不能则不能解除合同。

  • 关于利息:保险公司虽在30日内作出决定,但内容是拒赔。应按《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提出理赔申请后第31日起按年利率4.1%支付逾期利息。

04 法院判决结果
关于心电图: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被退回后主动撤回,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心电图非本人所做,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重疾标准:就诊医院诊断为急性下壁心肌梗塞,保险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医院诊断的证据,法院对医院诊断予以采信,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女士投保前患有心脏类疾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哪种疾病及异常指标是拒绝保险的因素,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保险公司作出的决定是拒赔,应按合同约定自提出理赔申请之日后第31日起按年利率4.1%计算利息。
判决结果:某安保险支付重疾险理赔金100万元及利息。

05 简评
本案系典型的重疾险“三重拒赔”案件。李晓伟律师团队逐一反驳了“心电图造假”“未达到重疾标准”“未如实告知”三项拒赔理由,关键突破在于: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被退回后无法举证,法院采信医院诊断。最终全额胜诉,并成功追回逾期利息。


本案由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李晓伟律师,12年专注保险纠纷解决,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500+,累计获赔保险金超过6000万元。团队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案件,不承接保险公司案件,始终站在维权群众一侧。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6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1220120********61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