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案件类型: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
疾病:1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并发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
保险金额:75万元(基础保障50万+额外保障25万)
案件结果:一审胜诉,全额获赔75万元
代理律师: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北京市民周女士为女儿在某邦人寿北京分公司投保重疾险,基本保额50万元,交费18年。合同另约定:若被保险人在30岁前确诊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给付50%保额(25万元)。
2022年9月,被保险人(周女士女儿)无明显诱因出现多尿、精神差、嗜睡等症状,以“嗜睡、多尿原因待查”入院。经检验和针对性治疗,2022年10月出院。出院诊断:1型糖尿病、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嗜睡、低钾血症、低钠血症、轻度贫血。出院后遵医嘱坚持糖尿病饮食,持续使用外源性胰岛素,定期复查,截至理赔时已持续使用外源性胰岛素超过180天。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周女士提出理赔申请后,2022年11月收到《理赔结果通知书》,保险公司以“未植入心脏起搏器或未因坏疽切除脚趾”为由拒赔。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合同条款,1型糖尿病理赔需同时满足“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180天以上”和“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或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被保险人只满足第一个条件,故不符合标准,仅愿意给予“人道主义帮助”。
李晓伟律师团队维权要点
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已确诊1型糖尿病并出现酮症酸中毒严重并发症,持续用胰岛素超180天,完全符合医学诊断标准。保险公司附加“植入起搏器或切除脚趾”等条件,与通行医学诊断标准相违背,实质减轻保险人责任,属免责条款。
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字体未作加粗、加黑等突出提示;保险公司庭审中自认“认为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不需要提示说明”;其提交的投保单、回执等均为格式文件,无案涉疾病详细内容。违反《保险法》第十七条。
条款违背医学常识与合理期待:援引《中国1型糖尿病诊治指南(2021版)》等权威文献,指出1型糖尿病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患儿平均预期寿命减少约12年。要求“切除脚趾或植入起搏器”才理赔完全不合常理。
条款不产生效力: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保险人因病曾致酮症酸中毒、病重通知书、终身依赖胰岛素、可能影响寿命,疾病严重性明确。保险公司二次限定赔付条件符合免责条款特征,且未作提示说明,该条款不能成为有效合同内容。关于25万元额外保障,条款约定“30岁前确诊第二类重大疾病”,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6周岁,符合给付条件。
判决:某邦人寿给付基础保障金50万元+额外保障金25万元,合计75万元。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案例价值
本案系典型的重疾险“严苛定义”拒赔案。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后,从免责条款性质及提示说明义务入手,成功推翻不合理条件,为当事人全额争取75万元理赔款。
李晓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