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黔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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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

作者:龚黔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8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普通时效)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殊时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在华润等多家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公司管理、员工管理等经验,获得了《劳动关系管理师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