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冰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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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

作者:龚冰雁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5次举报


  一、什么情形下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
  1、双方约定。婚前协议或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分或少分。
  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重大过错。比如婚内出轨、遗弃孩子等等对离婚有重大过错的一方,这种情况不分基本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少分的也很有限。
  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核定。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离婚案件中,常常会遇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财产的分割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此之外会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或女方的原则,有的还要考虑照顾困难的一方,对于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有时还要考虑家庭贡献,这些往往会作为考虑的因素对受照顾一方的当事人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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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冰雁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产纠纷等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20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