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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修亚楠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1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详情:原告赵某与被告河北省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修亚楠,被告河北省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料货款527140.00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本金4960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11月25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第二笔本金3114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因修路与原告订立砂石料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石子和沙子,截至2011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料货款总计496000.00元,被告于2011年11月24日写下欠款单两份,数额分别为256000.00元和240000.00元。2015年,被告因修南沟乡村公路再次在原告处购买砂石料,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料货款31140.00元,被告写下欠款单一份,村干部于某、杨某、霍某等人也在欠条上签名。现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527140.00元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料货款527140.00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本金4960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11月25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第二笔本金3114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省某村民委员会因修路购买原告赵某的石子、沙子,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砂石料款52714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款单、砂石料供货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砂石料货款52714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于利息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双方对利息、给付时间没有约定,故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关于对原告砂石料所涉的道路工程进行总体鉴定,以及工程总量、工程质量鉴定和对该项目所涉及到相关账目进行审计的申请,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的申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准许。被告相关辩称,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修亚楠,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代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劳动纠纷与各类行政诉讼。执业以来,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820********0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行政诉讼、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