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栗正佳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9日 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京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300元;2、判令被告以8300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1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15%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全部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南京一家旅游公司。原告曾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在XX招揽游客,收取游客的全部费用,后将游客推给原告,原告承担具体的地接业务;被告将自身所得费用扣除后,将游客所交的剩余费用付给原告。被告因欠付原告上述款项,于2019年6月16日出具欠条一支,明确欠款数额为83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0月底前还清。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