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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

作者:邓湘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1次举报

一、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

根本违约,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经济利益。按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方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对此均有涉及。

界定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考虑:

1、从违约后果及情节整体考虑,是否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期待的利益丧失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2、对不完全履行的情况,要根据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义务中的地位,结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实上能否补救,或即使在事实上可以补救,但相对对方当事人而言是否已经丧失商业机会等因素考虑。

二、构成根本违约有何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做法有:

1、返还原物;

2、受领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

3、受领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

4、应返还的原物因毁损丢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

例外的是连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无溯及力,常见的连续性合同主要有:租赁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由于这些合同在内容上的特殊而无法恢复原状,故这些合同的解除,就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系,自担任律师以来,长期从事商业保险索赔诉讼、知识产权和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32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