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的认定是怎样的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监禁或者管制: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至十年以下监禁,可以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罪与非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