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雅文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8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一先后被原告、被告二、被告三百分之百持股。原告认为被告二在作为股东期间,有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嫌疑,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经过分析和举证,被告二人、财、管理均与被告一相互独立,即使持股期间,被告一处分了被告一名下的采矿权,但不构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二提出原告系国有企业,在任被告一股东期间,反而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情形,以内部的财务制度,肆意调配集团内各子工资的资金,导致被告一有一笔800余万元的款项去向不明,在股权转让给被告二时也未向被告二披露,财务凭证至今未向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移交,被告一有权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