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时,应当首先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以个人名义承担,但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可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形有: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等。
张律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