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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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算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作者:张律师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6次举报
2024-08-21

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时,应当首先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以个人名义承担,但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可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形有: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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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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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20********15 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