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杰律师
张志杰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天津-南开区专职律师
1800210851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法定解除条件成立时,合同是否当然解除

作者:张志杰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1次举报
2023-05-19

通常情形下,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均不可随意解除,但是“计划往往赶不上变化”,总会因客观或主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有效履行下去,因此,《民法典》赋予了当事人对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网友咨询:

  法定解除条件成立时,合同是否当然解除?

  律师解答:

  一般情形下,法定解除条件成立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只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时,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所谓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并不因此自动解除,只是产生了当事人一方的合同解除权,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权是合同是否产生解除效力的关键。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张志杰,天津圣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职律师,从事法律专业多年,执业以来代理诉讼案件一千余起,其中代理企业客户几十家。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圣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天津圣科律师事务所
1120120********48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