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接到几次咨询“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并登记在夫妻一方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探究此问题不得不涉提及《民法典》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参考案例(2021)辽01民终18877号、(2021)新民申2316号。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废止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对于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还是适用。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未保留该条款,《民法典》实施后如果出现此类问题如何认定呢?
首先,针对此问题需要先明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受赠与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归一方或者夫妻双方明确有约定,一般情况下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也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理解和适用观点,夫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并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与父母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子女一方是有区别的。如果在夫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子女一方或夫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登记在出资子女一方的该出资应当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是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理,如果夫妻存续期间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应当认为是对登记一方的赠与。
综上,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一方如果能在婚前出资是最不容易产生纠纷的。如果在夫妻存续期间赠与子女一方最好夫妻间达成关于该房屋属于个人所有的约定,或直接由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再赠与并登记子女一方,甚至可以父母先买下后设立遗嘱或赠与子女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