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1、若双方未续签的劳动合同系第二次签订,即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但劳动者并未离职,而是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则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发生。
即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在之前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自动延续条款的除外。
2、若双方未续签的劳动合同系应当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则依据规定自应当签订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