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延长试用期可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延长试用期的操作细节
依据试用期的期限,以及劳动合同法定变更的形式,需要注意以下操作细节:
1、延长实现的前提——必须在法定的试用期以内,如签订的是1年期劳动合同,而原先约定的是1个月试用期,则到期后不能延长;若是3年期劳动合同,而原先约定的是2个月,可以在2个月到期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延长的形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延迟协议。
3、变更时间点:协商和签订书面的变更试用期协议,必须在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内完成,不可等到试用期结束后再协商讨论。试用期结束后,再协商延长,属于二次试用,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磨合、适应的一个过程,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者的能力特征及岗位特点,充分考虑、评估试用期限,尽量避免发生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万一发生,也不必惊慌,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亦是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