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情况下,这不是个问题,“谁房,谁交”。但是房子出租了、房子借人了......而业主与实际使用人(承租人、借用人)约定“谁住,水交”。那怎么办?
2、上述情况是一个特别的法律规定:
(1)如果不是物业费的问题,“内部约定”一般不能约束第三人。比如说,甲、乙一起向丙借钱,但是甲、乙内部约定,这个钱甲还,不用乙还——这不能约束丙,丙依然可以找甲,也可以找乙。
(2)但是物业费问题,虽然业主和实际使用人的约定也是内部约定,即并没有告知物业服务人(就是“物业公司”),但是物业服务人此时即可以找业主要物业费,也可以找实际使用人要物业费——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二者系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