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担子女抚养费是父母法定的义务。基于此,离婚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吃饭钱,抚养费从内容上包括了: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因此所谓的“不够”,并不是指孩子上学单要钱,孩子生病单要钱。
2、生活、上学、医疗,“不够”,是可以单独请求增加的,但是需要有正当理由,
比如:离婚后,原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支撑孩子所在地生活水平。
比如:孩子患重病,需要的费用超出了原定数额。
比如:孩子考上某学校,需要的学费超出了原定数额——这是需要合理性的,如果明明有公立学校,非要把子女送到贵族学校,因此而增加的费用无权请求。
3、父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所以离婚后的抚养费实际上是支付给子女的,而不是支付给离异方的。如果一方不支付或者需要的数额合理增加,实际上是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具体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行为,那是另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