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艳萍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1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付某某、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李某、成都某某展示有限公司、浙江某宝网络有限公司销售侵害其著作权、外观专利的产品,并且实施虚假宣传、批量模仿生产销售原告产品式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之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删除在淘宝店铺内侵权商品图片、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删除在某宝店铺内侵权商品图片、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6000元。被告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三、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常见的网络图片侵权纠纷,这种侵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泛滥,但是鉴于网络本身的特性,导致诸多权利人维权无门。通过代理本案,很好的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为其他各权利人维权提供借鉴。
作为此类案件的原告方代理律师,首先,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管辖权问题,根据《著作权》以及《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应当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案中,我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典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有权管辖。在本案中,原告提起的诉讼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权利基础,对此原告享有选择权。具体而言,在本案中,原告原创设计的图纸、制作的蛋糕陈列架、拍摄的照片并添加说明均构成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店铺盗取原告的照片贴在自己的网站上用于促销,该图片可以为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人通过网络浏览、欣赏并依据图样进行购买,上述传播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郑州市作为原告的住所地,郑州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最终也被法院所采纳。
其次,对于这种侵权案件,一般都会涉及购买侵权实物,进而当庭进行侵权比对,本案中亦是如此,此时要妥善保管公证实物,做好侵权比对意见。而且本案被告坚决认为自己不侵权,态度强硬,因此做好充分侵权比对,让对方无话可说。
再次,建议各权利人主体在面对他人肆意的侵权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一定要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市场维权,不仅可以肃清市场,而且可以借助打假维权取得的法院判决。
最后,借此告知各位知产权利人,作为原告方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而花费的合理维权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最终都是由被告负担的,这也是国家对知产案件的重视的体现,希望你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充分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