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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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案案例: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告方,帮原告争取到24万余元赔偿!

发布者:范超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1日 3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原告翟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329.25元,营养费3400元(20元×170天),伙食补助费5500元(50元×110天),护理费22856.5元(134.45元×170天),误工费30923.5元(134.45元×230天),残疾赔偿金159851.56元(34750.34元×20年×23%),精神抚慰金25000元,交通费2200元(20元×110天),被抚养人生活费7931.88元(20644.91元×5/3)×23%,鉴定费296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7日12时5分,被告刘某驾驶豫B×××××小型轿车在兰考县与原告乘坐的四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兰考交警队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为肇事车辆豫B×××××小型轿车的承保单位。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辩称:在查明事故属实,车辆及司机证件齐全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形下,我公司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事故交强险已使用完毕,在进行相关赔偿时应扣除无责车辆应负部分。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过高。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在医疗限额内的18000元已使用完毕。事故中多人受伤,交强险限额应分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我司不担。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辩称:我方车辆无责,已与另案原告张秋枝达成协议,交强险无责损失一并赔偿给张秋枝,我公司不再承担无责损失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兰考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程丰林、翟某等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就交强险应赔偿份额在本次事故的其他案件中已使用完毕,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应赔偿份额在其他事故中也已使用完毕,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对原告诉请损失的分析与认定:

1、原告诉请的医疗费34329.25元是兰考第一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有兰考第一医院的住院病例及诊断证明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诉请的误工费30923.5元(134.45元×230天),诉请过高;原告的住院天数为110天,开封京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误工天数为60天-120天,本院酌定原告的住院天数为110天,原告的误工费应计算为137.76元×110天,即15153.6元。

3、原告诉请的护理费22856.5元,诉请过高;原告住院110天,开封京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护理期为30-60日,本院酌定原告护理期为60日,原告的护理费应计算为134.45元×60天,即8067元。

4、原告诉请营养费3400元,诉请过高,原告的住院天数为110天,开封京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护理期为30-60日,本院酌定原告的营养期为60日,原告的营养费应计算为20元×60天,即1200元。

5、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25000元,诉请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5000元。

6、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159851.56元,交通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931.88元、鉴定费2967.5元,均符合有关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总损失数额为252200.79元。因被告刘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565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1635.79元,以上共计252200.79元;减去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已为其垫付9000元医疗费,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仍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3200.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翟某各项损失共计243200.7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2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范超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本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