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范超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
被告XX公司。
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X、XX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2083.52元;2、诉讼费用由张X、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9日15时许,张X驾驶豫GB××××号牌小型面包车沿石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垣XX与西XX至杨寨村公路交叉口处时,与韩XX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韩XX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陈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垣市交警大队认定,张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X驾驶豫GB××××号牌小型面包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请求支持陈X的诉讼请求。
张X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XX公司辩称,只要是保险责任,同意赔偿。
当事人陈X围绕诉讼请求除本人陈述外还提供了其他书面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张X、XX公司对陈X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张X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通警察、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民事责任;韩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亦具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民事责任;陈X作为乘坐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陈X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9165.67元;护理费按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9073元计算,计款1747.81元(49073元÷365天×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计款650元(50元×13天);营养费计款260元(20元×13天);交通费计款260元(20元×13天);以上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2083.48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XX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陈X医疗费9000元(另9000元预留给韩XX),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交通费、共2007.81元,下余1075.67元,按本次事故的过错程度,由张X承担70%的民事责任,即752.97元。扣除张X已支付的4000元,张X多支付的3247.03元,由XX公司赔付给张X,不再赔付给陈X。XX公司共应赔偿陈X7760.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陈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7760.78元。
案件受理费52元,由张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