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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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范超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4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原审被告:吕某2

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XX公司、吕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当认定陈某与王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且陈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王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是王某雇佣陈某驾驶机动车运山楂,二者之间基于此次送货形成雇佣关系,也可以证明系陈某私自开车,其送山楂的行为不是从事吕某1的雇佣活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足以说明陈某存在重大过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忽略了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情形,应当判决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本案交通事故应当是陈某与王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期间发生,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荆某辩称,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请求一审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陈某作为XX公司的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XX公司所谓陈某与王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的上诉理由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矛盾,且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证人王某系与XX公司、吕某1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王某在一审庭审中对送货的关键性问题不进行正面回答,相关细节问题与XX公司、吕某1提交的所谓《柜台租赁合同》自相矛盾且不符合常理。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就本案荆某的合法损失承担替代责任,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吕某1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XX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承担法律责任与本案荆某损害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陈某对本案事故发生不存在重大过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XX公司、吕某1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吕某2述称,其无意见。

富德保险河南公司未到庭未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为XX公司工作,XX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工资,涉案事故发生时陈某正在送货,故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系XX公司员工,送货系职务行为并无不当,陈某与XX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在送货过程中致人损害,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实体处理结果适当,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河南XX商贸有限公司、吕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2元,由河南XX商贸有限公司、吕某1负担。

范超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本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