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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辩护促缓刑— —苗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缓刑辩护纪实

发布者:张建欣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4-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苗某(化名),系某餐饮店工作人员。2023年8月,苗某所在的“A餐饮店”与相邻的“B餐饮店”因长期经营竞争、揽客、停车等问题积怨已久,当晚双方互相使用音响干扰对方经营,矛盾迅速升级。在冲突过程中,苗某与同案人贾某(化名)等人策划、参与了对B餐饮店人员的互殴,双方多人持桌椅、酒瓶、水壶等物品相互投掷、击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十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苗某及同案其他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辩护难点与核心策略

张建欣律师在接受被告人苗某的委托后,面对案件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监控视频清晰等不利因素,制定了以下核心辩护策略:

1. 依法论证自首情节,争取法定从宽基础。

辩护人详细梳理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苗某首次讯问笔录,指出:苗某在受伤住院治疗期间,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该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化解社会矛盾。

聚众斗殴案件的核心在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辩护人积极协助苗某与对方受伤人员及家属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苗某积极赔偿了相关人员的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这一情节是法院考量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3. 强调初犯偶犯身份,论证悔罪表现。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苗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相关证明,论证其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系因工作环境中长期矛盾激化所致,主观恶性不深。同时,苗某在庭审后提交书面认罪书,自愿认罪认罚,进一步巩固了其真诚悔罪的态度。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经评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最终判决:

· 被告人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评析:聚众斗殴案件中的量刑博弈与和解价值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惩处较为严厉。本案中,辩护律师的着力点在于“定性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双重推进。

本案量刑关键节点分析如下:

关键情节/要素法律效果本案适用情况
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成功论证苗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庭后提交书面认罪书,程序与实体均获从宽认定
刑事和解与谅解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适用缓刑的积极条件全额赔偿、取得对方谅解,修复社会关系
初犯身份体现主观恶性较小,酌情从轻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有一定偶发性
作用与地位虽被认定为首要分子之一,但辩护人强调其实际参与度与作用大小影响法官对宣告刑及缓刑考验期的裁量

结语

聚众斗殴案件往往源于一时冲动与矛盾激化,当事人事后追悔莫及。在苗某案中,辩护律师一方面紧扣自首、初犯等法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量刑“减档”空间,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降至最低。最终,法庭综合考量全案情节,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使当事人在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获得缓刑,免于实际羁押。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彰显了司法对真诚悔罪者给予出路的人文关怀,是有效辩护的又一成功实践。

(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文中人物、单位名称均为化名,案件细节已做脱敏处理。)


张建欣,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香河街道法律顾问、日照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1371120********48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