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离婚,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他们自己无法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此类人群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本案中,许某在结婚前隐瞒了其患有遗传性精神疾病的事实,王某在得知真相后最终决定向法院起诉。由于此时许某本人已经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故只能由许某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出席参与庭审。值得探讨的是,本案王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曾经考虑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婚姻。但是王某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请。王某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最终还是选择以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与许某的这段婚姻,同时一并解决孩子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另外,关于本案涉及的可撤销婚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赋予了无过错一方享有“重大疾病知情权”,即在配偶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作为无过错一方的配偶有权选择是否主张撤销婚姻,但该主张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王琦玥律师